業務員截流服務費,或構成職務侵占罪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擔任某房產經紀公司閔行報春路分公司一組客戶經理,負責代收客戶傭金等職務便利,截留客戶支付給公司的房產中介傭金共計人民幣80,000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閔檢三部刑訴[2020]7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佳俊犯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最終法院判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職務侵占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律師分析: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根據2017年最新修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按照《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來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綜上,現行最新司法解釋關于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為六萬元以上(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數額巨大)。也就是說,達到六萬元的便構成刑事犯罪。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