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某公司與某科技有限公司、某進出口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
民事/買賣合同/支付價款
【裁判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61條
【基本案情】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長期向原告昆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購買設備,約定訂單貨物驗收合格后60天或90天內支付貨款,被告某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是被告A公司的進出口代理商。
2015年2月,原告停止向被告A公司供貨。被告A公司確認結欠原告價款99,350元;被告C公司同意與被告A公司共同支付上述價款中的22,950元。
被告未按照約定時間支付價款,原告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一、被告A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99,350元;
二、被告C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被告A公司應付款中的22,95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買賣合同關系,A公司作為買受人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被告C公司同意與被告A公司共同支付價款22,950元,因此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