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過錯責任的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
律師釋義:
一般而言侵權行為以過錯程度確定賠償責任,有過錯才賠償。但是該條規定了例外情形即無過錯的賠償責任,即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受害人利益給予適當補償,也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擔。但是對于無過錯責任的承擔的范圍該條也有著明確嚴格的界限,就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其他情況都不可以隨意適用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適用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2、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
3、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
4、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5、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
6、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7、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颊呦蜥t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8、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七編第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9、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七編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10、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七編第九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11、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
12、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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