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原為侵權責任法第八條)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胡某某、程某某與林某某、屈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 2019-11-20
法院: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9)滬0116民初13511號
案情簡述:
1、2019年6月9日21時40分許,被告林某某、屈某某酒后在本區某格林酒店旁農業銀行ATM機前花壇處作出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路過此地的原告胡某某、程某某看到后對二人的行為進行制止,雙方發生口角。兩被告共同毆打兩原告,并致兩原告多處受傷。
2、2019年8月27日,兩被告在本院因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和拘役四個月。
法院認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刑事判決書已經對兩被告的違法事實予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陡鶕?/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兩被告應對兩原告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兩原告系夫妻關系,故相關損失可以一并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參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上一統計年度上海市相關賠償標準,本院對原告的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本院憑據確認為1800元。2、營養費,本院按照30元/天的標準,根據兩原告的傷情,酌情認定每人7天,共計420元。3、誤工費,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原告胡某某和程某某月收入分別為8800元和7300元,本院予以確認,根據兩人的傷情,酌情認定每人誤工10天,共計5366.70元。4、物損費,因原告未提供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兩被告應賠償原告7586.70元。
一審判決:
一、被告林某某、屈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胡某某、程某某7586.7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5元,由兩被告負擔。
律師意見:
共同侵權關系中,共同侵權人對于被侵權人承擔的是連帶賠償責任而不是按份賠償責任,被侵權人不需要劃分共同侵權人的責任大小。通俗來說就是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任意一名侵權人賠付全額損失。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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