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董事會何時通知? | 董事會
董事會 VS 會議通知
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會議是董事會行使職權的一種方式。既然董事會會議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其會議通知時間,就需要遵守法律規定或章程約定。那么,董事會會議通知時間有哪些要求呢?
目 錄
一、股份公司董事會通知相關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董事會通知時限之分析與建議
一、股份公司董事會通知相關案例再現
1.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現有董事七人,分別為:袁某春、崔某果、宋某玉、劉某光、孫某軍、袁某芳、宋某群,崔某果任董事長。袁某春系某某股份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2. 2018年3月23日6時22分,某某股份公司以微信方式向袁某春發出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邀請袁某春在當日9時參加董事會臨時會議,袁某春未參加會議。
3. 某某股份公司董事會臨時會議如期召開,并形成董事會決議:一、解除袁某春總經理職務;二、限期袁某春自本決議之日起三日內,將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和營業執照副本等全部移交給公司董事會;三、由董事長代為行使總經理的全部職權;四、組建恢復公司經營生產臨時管理領導機構;五、制定恢復公司經營生產方案,著手挽救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六、召開公司全體職工大會,宣布董事會作出的本決議,并由全體職工表決;七、對于袁某春涉嫌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侵害公司股東和職工利益的行為通過司法渠道依法解決;八、待公司條件具備時,再另行召開董事會,重新選聘公司總經理,依照公司章程聘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4. 2018年4月2日,袁某春以會議程序及內容違法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某某股份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的《吉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
5.法院經審理判決:撤銷被告吉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的《吉林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
[案例來源]
一審:集安市人民法院2018吉0582民初857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董事會會議通知時限相關事宜。
1.董事會會議通知時間需遵循法律規定或章程約定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應當召開兩次會議,就董事會職權范圍內的各項決議事項作出決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此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需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或者董事會確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2.案涉董事會會議通知時限違反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某某股份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另行約定了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故應當按照“沒有約定從法定”的原則,依照公司法規定提前十日通知袁某春。
袁某春系某某股份公司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控股股東、董事,某某股份公司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其決議內容均系涉及袁某春個人利益事項,某某股份公司以未約定的通知方式告知袁某春召開會議,且當日通知,當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故此次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存在嚴重瑕疵,故法院判決撤銷該次董事會決議。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董事會通知時限之分析與建議
股份公司的董事會通過召開會議并形成決議,是董事會履行職責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因此,要特別注重董事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董事會會議通知時限是程序的一項重要內容,馬良君律師對此特作如下分析與建議:
1.董事會會議類型
董事會會議可以分為例行董事會會議和臨時董事會會議。例行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應當召開兩次。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可能發生影響公司生存和發展的問題,這時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2.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時限
因會議類型不同,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時限也不同。
(1)例行會議的通知時限
在董事會舉行例行會議之前,董事長應當確定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時間、地點、討論決定的事項等,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通知方式,如郵寄通知書、專人送達通知書等方式,將董事會將于何時、何地舉行、召集的事由等情況在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以便全體董事和監事能夠參加或者列席董事會會議。
(2)臨時會議的通知時限
董事會在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不按公司章程規定的一般通知方式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也可以不在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而只需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或者董事會確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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