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驥路探索

股份公司董事會如何舉行? | 董事會

股份公司 VS 董事會

 

股份公司董事會會議是其形式職權的重要方式之一。那么,董事會會議召開有哪些要求?

 

目 錄

 

一、股份公司董事會會議相關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董事會會議舉行之分析與建議

 

一、股份公司董事會會議相關案例再現

 

1. 北京某某醫療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為2014年3月29日,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冊資本5456.8萬元,其中陳某持股份額為8565445元,持股比例為15.7%。

2.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以專人送達、郵件、傳真等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以傳真、郵件、電子郵件或電話方式通知董事會成員;通知時限為:會議召開5日以前”……

3. 2015年8月26日,陳某出具《授權委托書》一份,載明:“茲委托受托人陳某忠為我的代理人,全權代表我辦理我在某某公司所持有的15.7%股份的一切權力。代理人陳某忠在其權限范圍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予以承認,由此在法律上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擔”。某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出具收條,確認收到陳某出具的上述《授權委托書》。

4. 2017年6月7日,某某公司董事會發出《關于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的通知》,對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候選人的推薦、本次換屆選舉的方式和程序、董事候選人任職資格作出通知。

5. 2017年6月18日13:12,陳某忠向張某發送了電子郵件,題目為:“獨立董事推薦表”,內容為:“某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候選人推薦表,推薦人姜某年齡:55,性別:男”,同時還發送了姜某的身份證照片、博士學位證書照片以及姜某的經歷簡介。

6. 2017年6月25日某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會議會議決議,載明:……經審核,提名人陳某忠先生,由于其委托人陳某女士親自實施了股東權利,導致其與陳某女士的委托關系實際解除,因此陳某忠先生不具有提名人資格”。

7. 陳某主張某某公司上述董事會會議決議的內容及程序均違反了公司章程相關規定,故于2017年8月24日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起訴狀等材料,要求撤銷上述決議。

8. 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判決:撤銷北京某某醫療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的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二審判決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一審: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3631號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終12646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董事會會議舉行之相關事宜。

1.股份公司董事會會議須依據法律或章程規定舉行

董事會主要通過召開董事會會議的形式來行使職權,因此,會議就必然要滿足一定的程序要求,包括出席人數要求、表決比例等。股份公司的董事會舉行會議時,須依據法律規定或章程規定進行。

2.案涉公司董事會會議違反規定應予撤銷

根據公司法規定及章程約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在本案一審中陳某提供的涉案董事會決議及涉案會議記錄上有某某公司員工張某簽字但均無相關董事簽字,某某公司稱,某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系在微信群中以微信語音通話的方式召開,會后全部董事以傳簽的方式確認了涉案董事會決議及涉案會議記錄,且與陳某電話溝通確定陳某的提案,但未能提供充足證據予以證明,且陳某提交的涉案會議記錄顯示會議召開地點為股份公司會議室,與某某公司關于涉案董事會系在微信群中以微信語音通話的方式召開的表述不符。因此,該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董事會會議舉行之分析與建議

 

股份公司董事會主要通過舉行會議行使職權,因此,會議舉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章程約定,就顯得尤為重要。股份公司董事會舉行舉行會議時,應關注以下程序要求:

1.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

董事會會議對公司的經營有著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證董事會的決議能夠代表大多數股東的利益,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在董事會依法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之后,如果出席董事不足全體董事的一半,董事會會議仍不得召開。

2.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與股東大會會議"一股一票"的表決不同,董事會會議實行的是"一人一票

"的表決方式。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可投贊成票、否決票和棄權票。

3.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反映大多數董事的意愿。因此,法律規定,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該決議方為有效。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