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監事必須是股東嗎? |監事
股東 VS 監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那么,這里的“股東代表”必須是股東嗎?
目 錄
一、股份公司股東代表監事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公司股東大會關于監事選舉結果無效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股東代表監事之分析與建議
一、股份公司股東代表監事案例再現
1. 原告何某于2016年3月入職廣州某某家裝飾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某某家公司),2017年7月從廣州某某家公司離職。廣州某某家公司于2016年2月3日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2. 寧波某某家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登記成立。2016年12月15日,寧波某某家公司首次股東大會由陳某某召集,由發起人股東陳某某、鄧某某、劉某參加,通過了首次股東大會決議,內容如下:1.通過寧波某某家公司公司章程;2.選舉陳某某、鄧某某、劉某、陳某、陳某增為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3.選舉曹某某、何某為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職工代表監事待公司成立后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該股東大會決議由全體董事會成員簽字,并報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3. 2019年6月16日,陳某某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本人陳某某,身份證號碼3504271977××××××××,系寧波某某家裝飾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公司)承認何某在不知情、也未同意或授權同意的情況下被我公司備案為監事的事實。我將向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說明情況,并代表公司向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撤銷何某在我公司的監事職務”等。
4. 原告未在寧波某某家公司任職。
5. 2019年,原告現就職單位擬對原告調整職務,在對原告進行任職背景資料調查時發現原告被登記為被告公司監事,就此詢問原告。原告由此發現自己姓名被冒用登記為被告公司監事。為此,原告聯系到被告法定代表人陳某某,提出要求被告公司立即糾正。陳某某對冒用一事予以確認,也同意糾正,但至今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被告在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中關于“選舉何某為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的決議內容無效。
6.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寧波某某家裝飾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首次股東大會決議第3項(選舉曹某某、何某為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職工代表監事待公司成立后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無效。
[案例來源]
一審: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2127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公司股東大會關于監事選舉結果無效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股東代表監事相關問題。
1.股份公司監事會中應有股東代表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應成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中應有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兩者缺一不可。股份公司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
2.案涉公司股東代表監事相關問題
案涉公司原告被股東大會選舉為監事的相關決議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法院認為,寧波某某家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通過首次股東大會決議,選舉原告為公司非職工代表監事,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但是,現有證據證明,原告并非寧波某某家公司股東,也從未在寧波某某家公司任職,其身份不符合擔任寧波某某家公司監事的條件,更沒有在寧波某某家公司履職監事的相關記錄;結合寧波某某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出具的《情況說明》也進一步證明原告是在不知情情形下被選舉為寧波某某家公司監事;故本院綜合上述事實認定涉案股東會決議中任命原告為寧波某某家公司監事的內容應屬無效。
三、律師關于股份公司股東代表監事之分析與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作為股份公司作為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的監事會,對股份公司具有重要意義。本律師特對股份公司監事會的組成作如下分析與建議:
1.股份公司須設監事會
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是股份公司必須設立的三個機構,任何股份公司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設其中的任何一個機構。監事會屬于集體履行監督職責的機構,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2.股份公司監事會人數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監事會人數不得少于三人。但監事會具體人數應有發起人或股東大會根據公司情況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定。
3.股份公司監事會組成
股份公司監事會有全體監事組成,具體包括兩部分,一是股東代表,二是職工代表。
4. 不是所有的股東代表監事都是股東
股東可以被選舉擔任股份公司的監事,但本律師認為,股東代表監事不一定非得具有股東身份才能擔任。所謂“股東代表”,本律師認為,可以理解為能夠代表股東利益的人員。尤其是公司作為股份公司的股東時,其代表只能委派自然人,在此情況下,股東代表監事就不可能具有股東身份。故,本律師認為,本文案例中,法院判決說理中關于原告不能擔任監事的理由欠妥。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一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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