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以什么標準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李正發與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武漢市新洲區供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2021-01-11
案號:(2021)鄂0117民初112號
案情簡述:
1、2019年7月3日2時07分案涉房屋發生火災。
2、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為:起火部位案涉房屋過道西側電表;起火原因為電表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
3、公估公司對原告李正發因此次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原告李正發因此次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共計27,144元。
法院認為:
本案系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 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國網電力公司應當賠償原告李正發的財產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李正發因此次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了評估,估值為27,144元,故原告李正發要求被告國網電力公司賠償財產損失27,144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
被告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武漢市新洲區供電公司向原告李正發支付財產損失27,144元,此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律師意見:
《民法典》1184條由原《侵權責任法》19條演變而來,財產損失原則上以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確定,后文原法條是“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計算”,新法條在“其他方式”前增加了“合理”二字。對于采用其他方式計算財產損失的情況限定了合理性的條件,也是對于原法條的完善。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采用前一種方式計算損失的話,是依據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損失發生之前或者之后的市場價格都是不能作為計算依據的。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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