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會計賬簿如何設立? | 財會制度
公司賬簿 VS 私設賬簿
公司作為一個經營主體,其會計賬簿如何設立?其財務會計工作有哪些要求?是否可以隨意設立公司賬簿?
目 錄
一、公司違反財會制度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公司應向股東提供財務賬簿
三、律師關于公司財務會計制度之分析與建議
一、公司違反財會制度案例再現
1. 被告東莞市某某某通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經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原告張某,股東為原告張某、被告陳某范、被告文某榮,被告陳某范、文某榮自認是夫妻關系,原告出資24000元,占24%的股份,被告陳某范出資52000元,占52%的股份,被告文某榮出資24000元,占24%的股份。
2. 某某某公司章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股東享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
3. 原告與被告陳某范、文某榮均確認自某某某公司成立至本案庭審之日某某某公司沒有召開過股東會,也沒有形成過股東會決議。
4. 原告認為,某某某公司成立一年多了,因被告陳某范、文某榮為夫妻,且利用其大股東的身份實際控制了某某某公司,拒不履行其作為共同投資者應盡的誠信及公平義務,以致原告至今未能按比例分紅。被告某某某公司及陳某范、文某榮一直拒絕向原告提供原始財務賬薄,致使原告無法了解某某某公司的經營情況。
5. 原告特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東莞市某某某通信有限公司自成立以來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及原始會計賬薄供原告查閱,并向原告提供上述文件的副本
6. 法院經審理判決:限被告東莞市某某某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提供自2013年9月2日至2015年1月9日的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給原告張某查閱、復制;限被告東莞市某某某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提供自2013年9月2日至2015年1月9日的公司財務會計賬薄(含原始會計憑證)給原告張某查閱。
[案例來源]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東三法民二初字第149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公司應向股東提供財務賬簿
本案涉及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相關法律事宜。
1.公司應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這是保護股東知情權的需要,公司應遵守法律規定,制定財務會計制度,向股東及時報送財務報告等財務資料。
2.案涉公司股東知情權訴請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公司應遵守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建立財務、會計制度。被告某某某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保存好會計賬簿。原告作為被告某某某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和復制某某某公司從成立至原告起訴之日即2015年1月9日止的財務會計報告,因此法院對原告要求查閱、復制某某某公司從成立至原告起訴之日即2015年1月9日止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三、律師關于公司財務會計制度之分析與建議
公司建立財務、會計制度,是保護股東合法權益的需要,是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同時也是國家監管的需要。本律師就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提出如下分析與建議:
1.公司應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的財務制度包括公司資金管理、成本費用的計算、營業收入的分配、貨幣的管理、公司的財務報告、公司的清算及公司納稅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公司會計制度包括會計記賬、會計核算等規章制定。公司應建立自己的財務會計制度是公司立法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應予遵守。
2. 公司建立財務、會計制度的基本依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建立財務、會計制度的基本依據有:
(1)法律。包括公司法、會計法等;
(2)行政法規;
(3)部門規章,即國務院財政部門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3.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1)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確保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信度。
(3)依法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應按照會計法、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制作。
4. 公司應依法對股東公開其財務會計報告
(1)對有限責任公司:要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2)對股份有限公司:要將財務會計報告置備于公司;
(3)對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要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5、公司會計賬冊和開立賬戶的禁止性規定
(1)不得私設會計賬簿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在法定會計賬簿之外另立會計賬簿,就是私設會計賬簿。
(2)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個人名義存儲于銀行
將公司財產以個人名義存儲于銀行,將給個人侵吞公司財產提供機會,且可能規避國家監管。因此,公司法規定禁止將公司財產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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