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
2020年4月1日,廣發公司與伏桑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廣發公司向伏桑公司采購“N95折疊式口罩自動生產線”2臺,單價為80萬元,合計160萬元;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之日付合同總額60%,伏桑公司收款后于20天內交付,發貨前付清余款;驗收方式為廣發公司提貨是對貨物型號、數量、外觀進行確認,伏桑公司派人現場調試安裝;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為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后15天內書面提出,否則視為質量合格;質保期限為一年,自每臺設備安裝調試完成之日起12個月或交貨之日起15個月(以先到期的為準)等。伏桑公司確認廣發公司為購買案涉兩臺設備,實際付款170萬元。廣發公司分別于2020年4月27日、同年5月2日自提設備各一臺。之后,伏桑公司派員至廣發公司工廠進行安裝調試。2020年5月12日至同月28日期間,雙方就調試問題反復溝通,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生訴訟。
原告訴請:
一、判令解除其與伏桑公司于2020年4月1日簽訂的《購銷合同》;
二、判令伏桑公司退還購貨款170萬元及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LPR標準計算);
三、判令伏桑公司賠償廣發公司經濟損失323,524元。
法院判決:
一、廣發公司與伏桑公司于2020年4月1日簽訂的《購銷合同》于2020年10月6日解除;
二、伏桑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廣發公司價款170萬元,廣發公司在收取伏桑公司前述價款之日起十日內退回“N95折疊式口罩自動生產線”2臺(伏桑公司自行提取);
三、伏桑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廣發公司利息損失(以170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10月6日起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四、駁回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廣發公司、伏桑公司間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本案爭議焦點為:廣發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權是否合法有據。廣發公司認為設備運至現場后,經過伏桑公司數批人員的調試,始終未能調試合格,其訂立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可行使法定解除權。伏桑公司則認為設備質量合格,廣發公司未申請質量鑒定,應由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廣發公司提交2020年5月12日至同月28日期間14段錄音,欲證明設備經伏桑公司反復派員調試均未調試成功。伏桑公司對錄音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廣發公司截取有利于其的部分提交。從已有錄音資料可見,設備交付后,伏桑公司8次至廣發公司工廠進行調試。不同的調試師傅基本提及了設備不夠穩定、偏差有點大、邊沒有壓等問題。伏桑公司方人員也多次向廣發公司表達今天可以調好,15號之前調好等承諾,但均未兌現,設備仍在調試中。伏桑公司申請楊騰飛作為證人作證,其是5月12日至現場調試人員,當庭陳述第一臺設備超聲波有問題,后續有人給廣發公司替換了,第二臺剛開始跑不起來,中心距有問題,后來調好了。但此后超聲波有無實際更換,其并不清楚。該位證人調試后,伏桑公司仍派了數位調試員進行調試,故該證人證言無法證明設備已通過調試驗收。伏桑公司提交兩份產品驗收合格單,欲證明設備已經過廣發公司驗收。廣發公司對此予以否認,表示僅就外觀、型號、數量等進行確認,該陳述與合同約定相吻合,故兩份產品驗收合格單亦不能達到伏桑公司的證明目的。系爭合同約定質量異議期限為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后15天內書面提出,否則視為質量合格。在伏桑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設備已通過驗收的前提下,結合合同約定的交貨期為20天之約定,在近一個月的期限內伏桑公司仍未完成設備的調試工作,故廣發公司主張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行使法定解除權,要求退回貨款及承擔利息損失之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解除時間節點,錄音資料中廣發公司并未明確提出合同解除,故以本案訴狀副本送達伏桑公司之日為準。關于廣發公司主張的各項損失合計323,524元,伏桑公司對該些費用的產生不予認可,而廣發公司提供的付款憑證并不具有針對性,無法證明實際損失金額,對該項請求,一審法院難以支持。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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