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股東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嗎? | 公司減資
公司減資 VS 股東責任
公司可以減資。那么,公司減資時,有哪些程序性要求?股東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如何維護自身權利?
目 錄
一、公司減資債務承擔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公司股東應對債務承擔責任
三、律師關于公司減資股東責任之分析與建議
一、公司減資債務承擔案例再現
1.某某電路板廠與奧某特公司存在長期供貨關系,雙方交易由某某電路板廠向奧某特公司提供電路板樣品與報價單,奧某特公司確認樣品規格及報價后,向某某電路板廠出具采購單。某某電路板廠依照奧某特公司訂貨單要求的貨品種類和數量,應奧某特公司要求分批供貨,并由奧某特公司簽收送貨單。
2. 奧某特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成立時注冊資本為500萬元,分別由何某輝以貨幣方式認繳475萬元,由楊某燕以貨幣方式認繳25萬元,實繳出資日期為2020年12月30日,何某輝、楊某燕于2017年12月31日以貨幣方式共繳資90.554萬元。
3.2017年12月21日,奧某特公司在廣州日報刊登減資公告,注冊資本由500萬元減至50萬元,通知債權人自減資公告見報之日起45天內向其辦理償債事宜。2018年3月5日,奧某特公司全體股東何某輝、楊某燕決議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為50萬元;同日,奧某特公司、何某輝、楊某燕向工商部門出具《債務清償情況說明》,稱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未有個人、團體對公司減資提出異議,承諾如因公司減資導致債權人經濟上的損失,由公司及公司的全體股東承擔所有責任。2018年3月16日,奧某特公司的注冊資本在工商登記變更為50萬元。
4.自2017年10月起,奧某特公司開始拖欠貨款。2017年9月30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奧某特公司合計拖欠某某電路板廠貨款248085元。經某某電路板廠催促,楊某燕向某某電路板廠出具兩張支票(票號分別為:31xxx98、10xxx34,金額分別為128855元、112510元)以支付貨款,但兩張支票均因賬戶余額不足被銀行退票。
5.后某某電路板廠催討貨款無果,遂于2019年2月20日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奧某特公司向某某電路板廠支付貨款248085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并要求股東何某輝、楊某燕對于上述債務在未繳出資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一審法院判決:一、奧某特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某某電路板廠支付貨款24808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8085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2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止);二、駁回某某電路板廠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452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452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被上訴人何某輝、楊某燕在被上訴人中山市奧寶特電器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項判項的情形下共同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案例來源]
一審: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2071民初4521號
二審: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20民終4806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公司股東應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案涉及公司減資時債權人權利保護及股東責任承擔相關法律問題。
1.公司減資需依法進行
公司可以減資。公司減資時,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應依法通知債權人,且須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未依照法定程序減資,股東可能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2.案涉公司違反法律規定減資,應依法承擔責任
奧某特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減資前已通過書面方式直接通知了某某電路板廠,導致某某電路板廠無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奧某特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從而有可能因奧某特公司履行不能而無法實現其對奧某特公司享有的債權。
在此情形下,因奧某特公司減資后何某輝、楊某燕的實際出資已超過奧某特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再負有出資義務,從而某某電路板廠無法向何某輝、楊某燕追償,也因此將受到經濟損失。根據奧某特公司、何某輝、楊某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債務清償情況說明》,何某輝、楊某燕承諾因奧某特公司減資導致債權人受到經濟損失的,則其二人與奧某特公司承擔所有責任,故何某輝、楊某燕在本案中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三、律師關于公司減資股東責任之分析與建議
公司注冊資本減少(簡稱減資)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注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根據資本維持原則,公司注冊資本一般不允許減少,但因減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減少注冊資本采取認可的態度。雖然如此,法律對公司減資作了較多限制性規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具體來說,有以下程序:
1.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減資前,公司須對自身財務狀況有一定了解。因此,本條規定,公司減資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 股東(大)會作出減資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減資,應當由股東會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進行;股份有限公司減資,應當由股東大會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才能進行。
3.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
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公司減資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4.做好債權人權利保護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減資,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債權人沒有在此期間內對公司主張權利,公司可以將其視為沒有提出要求。
5..減資變更登記
公司減資以后,應當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登記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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