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工作時造成他人損害,由誰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原告張某與被告深圳市止戈武道功夫訓練館、肖傳科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2021-01-04
案號:(2020)粵0306民初13747號
案情簡述:
1、訓練館確認,其武術教練肖傳科于2018年5月26日上課期間,對原告故意進行暴力訓練,導致原告腿部及膝蓋嚴重損傷,確認肖傳科對原告的訓練動作完全不符合被告的訓練標準;另一份情況說明的內容顯示,“肖傳科”確認于2018年5月26日執教期間,在做抱腿平衡對抗訓練時將原告右腿膝關節挫傷;
法院認為:
原告在訓練館自愿報名學習武術課程,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 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的規定。訓練館確認肖傳科在該館授課期間,曾在其在授課期間對學員動作暴力,極易造成學員受傷而多次收到學員家長投訴。
原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訓練館的武術教學課程中受傷,且原告舉證證明訓練館確認其武術教練在對原告訓練中由于不當的訓練行為導致原告遭受人身損害,即使訓練館稱,武術教練肖傳科對原告的訓練動作完全不符合該館的訓練標準,但訓練館對其館的武術教練訓練標準負有教育、管理職責,故訓練館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訓練館在承擔侵權責任后,如認為肖傳科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的規定,向肖傳科追償。
法院判決:
一、被告深圳市止戈武道功夫訓練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188166.42元;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意見: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屬于職務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是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職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為的話,職工不承擔侵權責任顯屬不當,故法條規定當員工對于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用人單位可以向員工進行追償。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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