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網絡侵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北京竇店家和旅館與姜榮超、攜程公司等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案號:(2020)京02民終5998號
發布日期:2020-10-29
案情簡述:
1、攜程公司在國際互聯網上設立了攜程網站,發布酒店信息。
2、謝春蘋于2014年5月起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區竇店鎮京南嘉園小區五號商業樓三層開始經營家和旅館。姜榮超于2014年9月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區竇店鎮紅綠燈往西100米處開始經營“迎賓旅店”,但未辦理相關營業手續。謝春蘋的丈夫王加河與姜榮超相識。
3、2018年8月左右,家和旅館接到有關部門的投訴舉報信息,反映網上發布信息與實際經營信息不符,謝春蘋等遂登陸互聯網用百度搜索“北京家和旅館”后,發現可以檢索出攜程網、去哪兒網等多家網站均登載有家和旅館營業信息和店內照片,但相關網頁上所載聯系電話為姜榮超的個人手機號碼,旅館位置為北京市房山區竇店鎮紅綠燈往西100米,也與自家旅館地址不符。
4、2018年8月22日,家和旅館向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對網上存在的侵權行為進行證據保全,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對上述涉案網上頁面進行截圖保全,家和旅館支付了公證費2800元。公證書中保全的攜程網關于家和旅館的網頁上除登載有錯誤信息外還登載有“酒店暫未公布價格,建議您選擇其他酒店”的提示。
法院認為:
本案二審各方的爭議焦點為攜程公司、姜榮超是否對家和旅館構成網絡侵權,應否對家和旅館主張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依據查明的事實,用百度搜索“北京家和旅館”后,可以檢索出攜程網登載有家和旅館的營業信息和店內照片,但相關網頁上所載聯系電話為姜榮超手機號碼,且旅館位置亦與家和旅館位置不符。攜程公司雖稱其與姜榮超簽訂《酒店現付產品合作協議》,相關信息由姜榮超提供,但其僅提供了合作協議截圖復印件,該協議真實性缺乏佐證,且姜榮超對該協議不予認可,在攜程公司未提交其他證據進一步證明其訴訟主張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未認定姜榮超為直接侵權人符合本案證據所證情況。家和旅館上訴關于姜榮超存在侵權行為,應與攜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難以支持。現因攜程公司發布家和旅館錯誤信息,對家和旅館的正常經營及收益造成一定不利影響,故攜程公司應對家和旅館因此遭受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一審:一、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賠償北京竇店家和旅館經營損失等5800元。二、駁回北京竇店家和旅館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意見:
《民法典》第1194條作為新增條款,是立法順應時代潮流的結果。互聯網的飛速發展,給人民生活帶來了巨大便利的同時,對于公民的影響也越來越大。近年來,網絡侵權呈爆發式增長,如因表達自由超過了一定的限度,嚴重侵害公民、法人民事權益的問題。網絡侵權呈現出各種不同的形式。為促進互聯網有序發展,避免互聯網成為法外之地,國家新出臺了關于網絡侵權的相關法律規定,以更好地規范網絡行為。網絡行為侵犯到他人民事權益的,也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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