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股東未對公司進行清算,會有何法律后果?| 公司清算
吊銷執照 VS 公司清算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之一。那么,公司一旦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如股東不及時組織清算,會有何法律后果呢?
目 錄
一、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未及時清算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法院判令股東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律師關于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公司清算之分析與建議
一、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未及時清算案例再現
1. 1997年9月11日,新某安公司、中某公司共同成立興某安公司。新某安公司出資額為人民幣1800000元,出資比例為78.26%;中某公司出資額為人民幣500000元,出資比例為21.74 % 。
2. 2002年6月13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深圳發展銀行長城支行訴興某安公司、雷某公司、中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雷某公司、中某公司對興某安公司1500000元以及利息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03年12月1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對雷某公司、中某公司及興某安公司下發強制執行民事裁定書。
3. 2004年2月27日,興某安公司由于未進行年檢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新某安公司于1994年11月16日由中國某某科學技術協會以及深圳某某電子有限公司共同開辦。后深圳某某電子有限公司的股份轉給中某公司。2004年2月27日,新某安公司因未年檢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 在審理期間,法院曾于2005年9月5日向新某安公司、中某公司發出通知,要求新某安公司、中某公司限期對興某安公司進行清算,但是直至開庭前,新某安公司、中某公司仍然未對興某安公司依法進行清算。興某安公司清算公告于2005年10月27日起在《深圳特區報》公告三次,但清算工作至今無法完成。
5.一審法院判決:判決:一、新某安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雷某公司賠償人民幣1424481. 65元;二、中某公司自判決之日起十日內向雷某公司賠償人民幣395709.57元;三、對上述責任新某安公司、中某公司相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對上述款項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004年9月9日起至2005年7月13日止。中某公司、新某安公司對應承擔的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一審: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05)深羅法民一初字第2408號
二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終字第165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法院判令股東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涉及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后,股東怠于清算法律責任相關問題。
1.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股東應及時履行清算義務
實踐中,常常有公司未依法進行年檢等,工商部門依法對該公司吊銷營業執照。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依法解散。而公司解散后,股東負有及時清算義務,否則,將可能對自己產生不利后果,如公司債權人可請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等。
2.案涉公司股東怠于清算導致公司無法清算,應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法院的通知下,雷某公司、新某安公司雖于2005年10月成立了興某安公司清算組并予公告,但仍未在合理期限內完成清算工作。興某安公司實際已無法進行清算。公司的清算是確保公司財產得以保全、公司債權人利益得以實現的先決條件。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而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將導致債權人就公司清算之后的資產實現其債權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股東應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令股東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律師關于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公司清算之分析與建議
當今中國,開辦公司司空見慣。但公司開辦后,會產生一系列后果,股東處理不當,將導致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公司開辦后,股東們千萬不要大意,一定要依法管理公司從“生”到“死”的全過程。在此,本律師對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股東應采取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議:
1.有限責任不是股東逃避責任的擋箭牌
眾所周知,股東一般對有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原則作為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和基石成為股東利益特殊保護的重要法律依據,但是,它并不是絕對的和無條件的。股東享受有限責任保護的前提就是維持公司資本的充實和財產獨立,履行股東應承擔的義務,包括解散時對公司進行及時清算。有限責任原則有其適用的特定條件和范圍,超出一定界限,對他人權益造成損害,導致權利和義務不對等,此時,可能導致有限責任的除外適用。
股東享受有限責任保護的前提就是維持公司資本的充實和財產獨立,履行股東應承擔的義務,包括解散時對公司進行及時清算。當股東違背了基本的義務,并對他人權益造成損害時,就不應該再享有有限責任的保護。清算程序是公司主體資格消滅前的一道必要程序,旨在通過對公司債權債務的處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作為公司的內部人員,應當積極履行清算義務,在處理完畢債權債務關系后,進行注銷登記,從而既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又維護了公司有序的市場退出機制。因此,公司股東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的,股東不能以有限責任作為抗辯拒絕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營業執照被吊銷,股東要及時清算
清算程序是公司主體資格消滅前的一道必要程序,旨在通過對公司債權債務的處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作為公司的內部人員,應當積極履行清算義務,在處理完畢債權債務關系后,進行注銷登記,從而既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又維護了公司有序的市場退出機制。公司解散前股東一定要對公司依法清算,這是股東了解公司的必經之路,否則,怠于履行清算,會導致嚴重后果。
3.股東怠于清算,小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可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因此,清算,是股東應履行的法定義務,股東們一定要依法履行。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20修正)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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