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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中,原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嗎? | 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 VS 訴訟代表權


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原法定代表人是否還可以當然代表公司呢?如公司涉訴,法定代表人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


目 錄


一、公司清算程序中法定代表人代表訴訟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法院裁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案件再審

三、律師關于清算程序中公司民事訴訟活動之分析與建議



一、公司清算程序中法定代表人代表訴訟案例再現


1. 某慶公司于2000年欠泰某公司人民幣80萬元,并于2013年2月5日再次出具承諾書,承諾于2013年5月5日前返還泰某公司80萬元欠款,利息40萬元。

2. 因某慶公司到期未予歸還,泰某公司遂訴至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某慶公司償還欠款及利息共計120萬元。2013年5月27日,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某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參加法院主持的調解,達成調解協議。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確認某慶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之前償還泰某公司本金加利息120萬元;案件受理費3900元,由某慶公司負擔。

3. 某慶公司在2010年4月進入強制清算程序,并于同年8月9日,由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某慶公司清算組。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終結某慶公司清算程序,某慶公司清算組于同年9月23日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4. 某慶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稱,其早在2010年4月已進入強制清算程序,在強制清算期間無清算組代表參加訴訟而制作的調解書,程序嚴重違法,調解結果也不是某慶公司真實的意思表示,不應具有法律效力。某慶公司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5.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某慶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調解書的執行。該案最終經提審后發回重審。


[案例來源]

一審: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1108號

再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一中民四(商)申字第21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法院裁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案件再審


本案涉及公司清算期間,民事訴訟的訴訟代表權相關法律問題。

1.公司清算期間清算組相關職權

公司宣布解散后,公司董事會、經理等均失去了業務執行權力,公司事務由清算組接管。所謂清算組,又稱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間負責清算事務執行的法定組織。清算組是公司清算期間的業務執行機構,全面處理公司相關業務,其職權包括清理公司財產、通知、公告債權人、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2.案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代表的訴訟未經清算組授權

本案中,某慶公司早在2010年4月就已進入強制清算程序,并于同年8月成立清算組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在2013年,代表某慶公司參加訴訟并達成調解協議的為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其既非某慶公司清算組成員,又未得到某慶公司清算組的授權,故無權代表某慶公司參加訴訟并簽署調解協議,調解書因內容違反自愿原則而被裁定再審,并經提審后發回重審。


三、律師關于清算程序中公司民事訴訟活動之分析與建議


清算是對公司法律關系進行清理,了結公司債權、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等,實現公司合法有序地消亡的法律行為。其不僅關系到股東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清算中的公司,其所有活動,包括參加民事訴訟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筆者對清算程序中公司的民事訴訟活動提出如下分析與建議。

1. 民事訴訟以公司名義進行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其法人人格仍然存在。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2.清算組成立前,原法定代表人行使訴訟代表權

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在清算組成立前,公司的民事訴訟活動,仍由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行使訴訟代表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或仲裁。

3.清算組成立后,清算組行使訴訟代表權

公司清算組成立后,法定代表人已不再是清算中公司的當然代表人,而由清算組取代法定代表人行使相應職權,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此時,若法定代表人為清算組成員,被推選為清算組負責人,其行為所產生的效力當然歸屬于清算中的公司;若法定代表人既不是清算組成員,也未取得清算組授權,則其無權行使訴訟代表權。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條 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