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注銷,遺漏債權如何處理? | 股東權益
公司注銷 VS 遺漏債權
公司注銷后,遺漏了未追回的債權,債務人是否就不用清償了呢?如需要清償,公司已經注銷,誰可以主張該等債權?
目 錄
一、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處理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債務人應向原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三、律師關于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處理之分析與建議
一、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處理案例再現
1. 2008年12月4日,韶關市衡某重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某公司)與廣東某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珠公司)簽訂了工業品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衡某公司出賣KH2512.7型號及KH2510.16型號的小齒輪各3件給某珠公司,貨款總額為144000元。2010年3月31日,經結算,某珠公司尚欠衡某公司貨款90415元,某珠公司亦在衡某公司發出的企業往來詢證函上蓋章確認該款項。
2. 衡某公司原有股東為羅舜某、羅宗某。2010年4月28日,該公司成立了以羅宗某為負責人、羅舜某為成員的清算小組在韶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備案登記,并在《韶關日報》刊登了注銷公告。衡某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議通過了“同意注銷公司的決議。2010年9月1日韶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衡某公司的注銷登記。
3. 2012年3月28日,羅舜某、羅宗某以自己原系衡某公司的股東的身份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某珠公司支付所欠衡某公司的貨款9041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某珠公司對欠衡某公司的貨款沒有異議,但提出與原告個人不存在業務往來,沒有法律依據證明某珠公司欠原告個人的貨款,該項貨款是公司之間的關系,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4. 法院認為,作為債權人的衡某公司雖已注銷,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衡某公司的股東以債權人的身份主張權利并無不妥。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某珠公司應支付給原告羅舜某、羅宗某貨款90415元。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一審: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2012)梅興法民二初字第505號
二審: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梅中法民二終字第94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債務人應向原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本案涉及公司依法注銷后,遺漏了應收債權如何處理相關法律問題。
1.公司注銷后對債權并非當然喪失權利
公司注銷后,其主體資格喪失,但對公司存續期間享有的對外債權是否喪失權利呢?答案是否定的。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自破產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終結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一)發現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二)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睆脑摋l規定可知,即使公司被注銷,在公司存續期間產生的債權、財產可以追回。故此,公司注銷后,該公司的債務人不能以公司已注銷為由拒絕償還債務。
2.案涉公司股東有權追回公司債權并進行分配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9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的規定表明,公司雖注銷,但在符合上述情形時,債權人仍可向公司股東主張權利。而本案的情形正相反,公司股東對公司注銷時遺漏清算的債權亦可主張權利。某珠公司以債權人已注銷為由,認為其完全不用再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理由,與上述法律規定精神相悖。因此,公司股東具有主體資格,債務人應向公司股東清償債務。
三、律師關于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處理之分析與建議
公司解散、清算期間,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難免有統計疏忽、遺漏。那么,如債權遺漏,是否還可以追回呢?誰可以主張追回權利呢?馬良君律師結合司法實踐及實務經驗,特作出如下分析與建議,供讀者參考。
1.公司注銷,債務人所欠債務并非一筆勾銷
如享有債權的公司被注銷了,作為債務人,是否會覺得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就可以一筆勾銷了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務人還需還債!因為,在公司注銷前未明確豁免債務人債務的情況下,公司的債權屬于公司的剩余財產。對公司的剩余財產,公司股東有權主張分配。因此,債務人逃脫不了還債義務。
2.公司注銷后,誰有資格追回公司遺漏債權
對公司注銷后的遺漏債權,誰有追回的主體資格呢?股東有資格。
雖然法律規定公司的剩余財產屬于股東所有,但股東能否據此以自己的名義向原公司債務人直接主張權利,法律未作明確規定。
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股東在公司解散過程中違法清算的,對公司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通過反面推論,從立法本意出發,依照權利義務相對等原則,可得出公司股東對公司注銷前即享有的未被清算的債權依法享有權利的結論。
3.股東需共同起訴追回債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币罁撘幎?,公司清算后所剩余的財產屬于公司股東所有,如訴訟追回遺漏債權,則所有股東應共同起訴追回公司債權。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自破產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終結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一)發現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二)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聲明:
本文由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驥路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