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化妝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關鍵人員的法律責任
8月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配套規章,《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現行化妝品監管法律體系制度,加強了化妝品監管執法力度。因此,相關企業應當重視生產經營過程中關鍵人員的法律責任。
首先,《辦法》第二十八條“質量安全負責人按照化妝品質量安全責任制的要求協助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承擔下列相應的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產品放行職責:
(一)建立并組織實施本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落實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二)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物料供應商等的審核管理;
(三)物料放行管理和產品放行;
(四)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
(五)受托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
質量安全負責人應當具備化妝品、化學、化工、生物、醫學、藥學、食品、公共衛生或者法學等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妝品生產或者質量管理經驗”系對《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細化,明確了質量安全負責人的職責范圍、專業背景和工作經驗要求。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再次明確了“具有5年以上化妝品生產或者質量管理經驗”是質量安全負責人必須滿足的硬性條件,同時又規定質量安全負責人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包括不良反應監測管理的工作內容,或成為相關人士經驗積累中較為薄弱的環節。
其次,企業的負責人及高級管理人員須認清自身在化妝品行政監管體系下所承擔的相應質量安全責任。《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還應配備對化妝品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的人員(以下簡稱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人)。從《辦法》相關規定不難看出,質量安全負責人與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人可以分別對應企業組織架構中不同層級的自然人。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人同質量安全負責人一樣,均可能面臨從業禁止的處罰,需要額外引起高度的關注。
最后,鑒于化妝品網絡渠道銷售增勢不斷,《辦法》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對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管理責任予以了明確規定。如,電商平臺也應配備質量管理的負責人員(以下簡稱平臺質量管理人),加強平臺自身的質量管理制度的設立及實施。可以說,平臺質量管理人的角色職責相當于質量安全負責人,同時兼具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人的一部分職責。因此,平臺質量管理人可善用《辦法》,積極落實平臺自查自檢制度,提前發現風險,提前告知預警,旨在有效避免潛在違法風險上升至違法行為的情形發生。
本文作者:張旭晟,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 中國毒理學會毒理學家 (D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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