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缺陷沒有產生實際損害可以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消除危險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以案釋法:
案件來源:
海南南風海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一審民事判決書
日期: 2018-12-26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瓊01民初882號
案情簡述:
1、市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南風公司將工業用途的鹽石當作食用鹽進行銷售,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市檢察院以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并依法進行了調查核實。
2、南風公司自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4月26日,在淘寶網上共成交1966單,累計銷售2200包,銷售金額合計36650.78元,銷售范圍涉及全國多個省份,而購買該喜馬拉雅玫瑰鹽的除個人買家外,還包括西餐廳、火鍋店、茶餐廳、咖啡店等餐飲經營者。
3、對于南風公司銷售喜馬拉雅玫瑰鹽是否會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損害,專家意見結論為:“三個椒農”喜馬拉雅玫瑰鹽產品的氯化鈉含量(91.73g/100g)遠低于國家標準GB2721-2015的“≥97g/100g”的要求,若作為食用鹽銷售和食用,其中的雜質種類和含量存在明顯食品安全隱患,不排除消費者食用后會造成潛在食品安全風險。
4、公益訴訟起訴人市檢察院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南風公司通過發布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提示消費危險并召回其銷售的產品,以消除危險;2.判令南風公司在全國發行的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3.判令南風公司承擔本案專家咨詢費用824元。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五條 規定“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本案中,南風公司在明知其銷售的鹽系工業鹽、不符合食用鹽標準、不能流入食用鹽市場的情況下仍向全國多個省份的消費者進行銷售,已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南風公司辯稱涉案產品已食用完畢,不會存在仍在流通的情況,市檢察院要求南風公司提示消費危險并召回產品已經沒有實際履行的可能性,經查,市檢察院已隨機抽取部分消費者進行電話詢問,其中大部分消費者不知道涉案產品為工業用途的鹽石,均是按照網上介紹的方法進行食用,至今尚未食用完畢,故南風公司提示消費危險并召回產品有履行的可能,南風公司該抗辯意見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之規定,市檢察院訴請要求南風公司通過發布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提示消費危險并召回其銷售的產品、在全國發行的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及承擔本案專家咨詢費用824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
一、限被告海南南風海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家全國公開發行的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提示消費危險并召回其銷售的“三個椒農喜馬拉雅玫瑰鹽”產品,內容應包括所銷售的產品名稱、銷售時間、網店名及產品的實際性質、存在的安全隱患等,內容及媒體、版面、字體需經本院審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交,并于審核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刊登;
二、限被告海南南風海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家全國公開發行的新聞媒體上賠禮道歉,內容及媒體、版面、字體需經本院審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交,并于審核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刊登;
三、被告海南南風海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益訴訟起訴人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支付專家咨詢費用824元。
律師意見:《民法典》第1205條系原《侵權責任法》第45條演變而來,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停止侵害”這一項侵權責任。明確了因產品缺陷危及到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被侵權人不僅僅是已經實際遭受到損害的受害人還包括因產品缺陷而受到危險威脅的人,提出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上述侵權責任不要求已經實際收到傷害,只要存在危險情況都可以要求承擔侵權責任。
本文作者:卞顯翠,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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