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股權嗎? | 股東退出
股權回購 VS 股東退出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那么,除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否可以請求公司回購其股權呢?
目 錄
一、有限公司股權回購案例再現
二、股權回購案例解析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股權回購/股東退出之建議
一、有限公司股權回購案例再現
1. 西安市某某餐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某某公司由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宋某軍系某某公司員工,出資2萬元成為某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
2. 某某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冊資本和股份”第十四條規定“公司股權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團體和個人出售、轉讓。公司改制一年后,經董事會批準后可在公司內部贈予、轉讓和繼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經董事會批準后方可繼承、轉讓或由企業收購,持股人若辭職、調離或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業收購……”,第十三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下第六十六條規定“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認可,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該公司章程經某某公司全體股東簽名通過。
3. 2006年6月3日,宋某軍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萬元股份。2006年8月28日,經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某同意,宋某軍領到退出股金款2萬元整。2007年1月8日,某某公司召開2006年度股東大會,大會應到股東107人,實到股東104人,代表股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93%,會議審議通過了宋某軍、王某某、杭某某三位股東退股的申請并決議“其股金暫由公司收購保管,不得參與紅利分配”。
4. 宋某軍以某某公司的回購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規定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等,請求依法確認其具有某某公司的股東資格。
5.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碑民初字第01339號民事判決,判令:駁回原告宋某軍要求確認其具有被告西安市某某餐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之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宋某軍提出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了(2014)西中民四終字第00277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終審宣判后,宋某軍仍不服,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陜民二申字第00215號民事裁定,駁回宋某軍的再審申請。
二、股權回購案例解析
本案例涉及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時初始章程約定“人走股留、公司回購”條款的效力問題。
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的規定,有限公司章程系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并對公司及全體股東產生約束力的規則性文件,某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關于“人走股留”的規定,宋某軍在公司章程上簽名的行為,應視為其對前述規定的認可和同意,該章程對某某公司及宋某軍均產生約束力。
某某公司章程將是否與公司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作為取得股東身份的依據繼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規定,符合有限責任公司封閉性和人合性的特點,亦系公司自治原則的體現,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綜上,本案一、二審法院均認定某某公司章程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的結論正確,宋某軍的這一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股權回購/股東退出之建議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那么,除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股東能否要求公司回購股權進而退出公司呢?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并無明確規定。實踐中,不少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約定在特定情形下公司回購股權、股東退出公司,并對股東股權轉讓進行限制,這些條款效力如何?本律師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1.有限公司初始章程規定回購的,股東可以要求回購進而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除規定的例外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因此,一般情況下,法律禁止股份公司回購公司股份,但對于有限公司,對公司回購股東股權并未作出禁止性規定。相反,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對于股權轉讓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公司法賦予了公司章程對于股權轉讓作出特別約定的權利,以此尊重有限責任公司的內部自治。本律師認為,有限公司可以進行股權合意回購。
本文的案例是最高法發布的指導案例。從案例可以看出,合意股權回購不必限定于公司法規定的四種法定異議回購情形,公司章程對于股權回購進行約定屬于公司自治范疇,股權回購約定對于股權轉讓進行限制但并非禁止,股東對于股權回購章程約定簽字同意,具有法律效力。
2.公司章程修正案規定回購的,需被回購股東同意后公司方可回購
公司的初始章程屬于全體發起人一致同意的結果,后續加入的股東,也簽署章程,亦為對章程的同意。但章程修正案,因適用多數決原則,屬于公司單方的意思表示,如公司通過章程修正案規定回購股權,效力如何呢?
本律師認為,對此,應審查章程修正案表決時,股東本人是否同意。如股東本人表決時不同意,事后亦未追認,則其回購決議對該股東不發生效力。
3.公司回購股權后,應進行合法處置
股權不應長期由公司持有。本律師認為,公司回購股權后,應通過股權轉讓、公司減資等程序進行合法處置。否則,將有違公司與股東人格分離原則,導致回購無效。
4.有限公司股權回購/股東退出應堅持的原則
本律師認為,有限公司合意回購股權,應堅持公司資本維持原則、資本不變原則,避免以回購為名抽逃資本,避免損害其他股東以及外部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唯其如此,才能實現回購的合法目的,平衡好各方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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