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總房價款20%的違約金,法院一定會判20%?
案例:
2021年2月21日,王某與張某雙方簽訂了關于上海市浦東新區某房屋的《房地產買賣(含居間)合同》、《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約定王某以總價410萬元的價格購買上述房屋。2021年4月1日,王某在示范版《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上簽字,張某于4月2日簽字。付款方式為定金20萬,于4月2日之前支付280萬,5月31日之前支付60萬元,交房付50萬。違約責任為:逾期付款超過15日,另一方可以按照逾期未付款項的日萬分日五支付賠償金,同時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合同簽訂以后,因為王某系置換房屋,自己名下房屋出售后,下家未及時將房款支付給原告,直至2021年4月18日,王某才將第二筆房款280萬元付清(約定時間內付了220萬元,60萬元逾期支付)。
2021年4月18日,張某單方發函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并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承擔20%的違約責任,并扣留王某房款84萬元余元。
王某認為張某解除合同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反訴要求張某承擔違約責任,并酌情主張違約金2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
1、雙方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解除;
2、張某返還王某房款84萬余元;
3、王某支付張某逾期付款賠償金1.5萬元;
4、駁回雙方其余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1、本案中,王某確實存在逾期付款的行為,但在張某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函當日,王某已經將全部款項陸續支付給了張某。故此,王某的行為在張某發送解除合同通知函當日,合同是可以繼續履行的,并不構成根本違約。而張某在收到全款后,在合同尚可以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最終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雙方均有過錯,法院適用過錯相抵原則,認定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2、實踐中,關于約定總房價款20%的違約金,最終能否獲得支持,支持多少,法院會根據案情具體分析。判罰的考慮因素一般有a、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過錯情況;b、合同履行程度;c、房價是否有波動,當事人損失情況等。所以,雖然有約定20%違約金,但法院并不一定會支持,或者全部支持。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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