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部蓋章,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案例:
2014年7月28日,A公司《A公司建司〔2014〕010號文件》任命張三為亳州市桐鄉路等四條道路道排工程二標段項目管理部的現場負責人。為便于工程施工中的資料報送和變更要求,2014年11月13日,A公司同意項目部刻制項目部印章,即“安徽A公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文帝西路(湯王大道-希夷大道)道排工程項目部”。
2014年7月30日,張三與李四簽訂《協議》,載明“因A公司在亳州市文帝西路道排工程中標后公司任命張三為現場負責人,由于公司無力墊資,現公司和李四協商達成一致,由李四全額墊資,所墊資金按時間計算每月三分利息,主路面瀝青鋪設完工后,還清李四墊資的所有本金和利息,李四工資另行計算,每月壹萬元”。張三認可《協議》上項目部印章是后補的。李四共出借3933740.5元。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一、張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李四償還3933740.5元墊付款本金及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金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李四的其他訴訟請求。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一、撤銷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16民初
**號民事判決。
二、A公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李四償還2937505元及利息(以2937505元為基數,自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
三、張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李四償還996235.5元及利息(以996235.5元為基數,自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
四、駁回李四的其他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如何確定案涉借款的主體及具體數額。
關于如何確定案涉借款的主體。項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圍一般限于工程報告、計量、變更及決算資料方面,不包括對外借款用途。但從建筑行業現實情況來看,部分建設施工單位不規范,使用項目部公章確認原材料供貨、工人勞動報酬數額等債權債務關系的情形也不鮮見,故對在借條上加蓋項目部印章的行為,應結合出具人的職務及其日常管理行為、出借款項的流向等因素綜合認定。本案中,2014年7月28日,A公司《A公司建司〔2014〕010號文件》任命張三為文帝西路項目部現場負責人;隨后,A公司同意文帝西路項目部啟用“安徽A公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文帝西路(湯王大道-希夷大道)道排工程項目部”印章,雖然A公司與張三簽訂《項目部印章使用合同》對項目部印章使用范圍進行了專門的約定,但該約定對第三方不具有直接約束力。就張三以A公司名義向李四借款,并在有關協議、欠條上加蓋“安徽A公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文帝西路(湯王大道-希夷大道)道排工程項目部”印章(事后補蓋)的行為,對其中與工程建設相關的墊付款項2937505元部分,鑒于A公司在未與張三結算工程量就接管案涉工程,系上述墊資借款的受益人,原審判決判令A公司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符合本案實際情況。A公司主張張三、李四系親戚,并在本案中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但根據A公司所舉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其主張。
最終,最高人民法法院駁回了A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文作者:邱揚成,上海驥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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