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除名如何進行? | 股東除名
股東除名 VS 決議效力
有限公司既具有資合性,又具有人合性。一般來說,因股東人數較少,彼此之間具有較強的信賴關系。但萬一出現違約股東,公司如何剔除該股東呢?
目 錄
一、有限公司股東除名案例再現
二、人民法院關于股東除名案例裁判要點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股東除名之意見建議
一、有限公司股東除名案例再現
1. 某商貿公司與某管理公司合資經營某食品飲料公司,雙方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了董事會的職權范圍、議事方式及表決程序等事宜,其中包括“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等,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3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
2. 某商貿公司以EMS形式通知某管理公司,要求其在15日內配合某食品飲料公司換領新版營業執照,并馬上繳清成立該公司時的出資款。該郵件被拒收。
3. 三天后,某食品飲料公司以EMS形式向某管理公司寄送《關于召開某食品飲料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通知》,該通知內容為載明了董事會、股東會的會議時間及會議討論內容:某管理公司配合某食品飲料公司換領營業執照。該郵件被簽收。但通知人并未通知某管理公司委派的董事參會。
4.在該次董事會上,參會人員一致通過并形成的董事會決議,該決議載明:某管理公司股東代表、董事未到場參會,鑒于某管理公司多次收到某食品飲料公司催告函,要求其配合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但置之不理,其歷史上也多次不作為不配合,造成損失金額數百萬元。鑒于其不作為,損害公司利益以及其至今未按照合資合同履行出資義務,多次催告繳納出資時,其均拒收催告函,某食品飲料公司認為此系該股東以其實際行為表明其拒絕繳納出資,屬于其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出資的行為,根據有關規定,某食品飲料公司以董事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二、人民法院關于股東除名案例裁判要點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某商貿公司在以EMS形式通知某管理公司在15日內配合某食品飲料公司換領新版營業執照并馬上繳清成立某食品飲料公司時的出資款時,并未給予某管理公司繳納出資款的方式、亦未約定合理期限,亦沒有告知某投資公司若不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出資或向公司明確說明、提出申辯,公司將啟動除名程序。在郵件被拒收后,某商貿公司和某食品飲料公司未再以其他方式催告某管理公司繳納出資。某食品飲料公司并未給予某管理公司繳足出資的合理期限即召開董事會并作出了決議,不符合前置程序的法律要求。最終判決駁回了某食品飲料公司要求確認董事會決議有效的訴訟請求。
三、律師關于有限公司股東除名之意見建議
當股東違反誠信原則,拒不履行出資義務,有限公司股東之間的信賴基礎喪失后,股東會可依法作出對該股東除名的決定。那么,除名程序如何進行,才能保證除名有效呢?筆者特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1.有限公司股東會可作出除名股東的決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需對股東進行除名,則需召開股東會形成除名決議。因此,董事會無權對股東除名。
2.除名適用的前提條件
(1)如無章程的特別規定,有限公司除名股東一般適用于股東根本違反出資義務的情形。所謂根本違反出資義務,是指完全未出資和抽逃全部出資。一般來說,未履行部分出資義務不屬于可除名的情形。
(2)如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協議約定或決議了其他除名事由,則可以此事由除名股東。
3.除名股東的程序合法
(1)須履行催告前置程序
即使股東已經符合法定除名情形,公司仍不能直接對其除名,須向其催告繳納或返還,給予其彌補履行義務的機會。一般來說,催告內容包括嚴重違反出資義務的具體情況、在合理期限內補正出資義務、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后果,以及股東申辯的權利等。
(2)以合法程序召開股東會、形成除名的股東會決議
按照法定或章程約定的股東會程序,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需要說明的是,擬被除名的股東對此決議事項無表決權,但其有參加會議并對其行為進行申辯的權利。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文作者:馬良君,上海驥路律所創始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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